
近,不少老板和财务的朋友圈被 “9 月 1 日社保新规” 刷屏了。“必须全员交社保!”“不交就罚!”“历史欠款也要追缴!”…… 各种说法越传越玄,搞得人心惶惶。不少老板咨询盟叔:“到底该怎么办?是不是必须马上全员足额缴纳?” 别急,今天我们就说清楚。
一、什么新规定?
事实上,9 月 1 日实施的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这份文件共二十一条,真正涉及社保的只有一条 — 第十九条。我们来看一下原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五大关键问题
针对大家关心的问题,我们结合司法解释原文,逐一解答:
1、有没有要求企业强制缴纳社保?
没有。这只是对《劳动合同法》原有规定的司法重申,并非新增强制义务。
2、有没有要求企业全员全额缴纳?
没有。这条解释并未提出任何关于 “全员” 或 “全额” 缴纳的新要求。
3、有没有提出社保新规?
没有。它仅仅是对现有法律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明确。
4、有没有提出处罚规定?
没有。本条解释不涉及行政处罚,只涉及民事纠纷处理。
5、有没有追缴历史欠费?
没有。本条解释完全不涉及社保历史欠费的追缴问题。
三、应当如何看待这个司法解释?
1、“弃保协议无效” 不是新规
实践中,一些企业会让员工签 “自愿放弃社?!?的协议。现在高法再次明确:这种协议无效。员工仍然有权要求企业补缴,并以此解除合同、索取经济补偿。
2、企业可向员工追讨补偿款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中提到:如果企业后来依法补缴了社保,之前以 “社保补偿” 名义发给员工的钱,可以要求返还。这一点是对企业的保护,避免员工既拿现金补偿又获社保权益。
四、给老板的几点务实建议
1、坚守合法诚信原则
在能力范围内,逐步提高社保覆盖面和基数,但不必因过度焦虑而盲目全员足额缴纳,导致经营成本骤增。
2、考虑采用第三方劳务派遣
对于一些特定岗位或灵活用工需求,可通过合规的劳务派遣方式隔离用工风险。
3、做好风险评估
自行评估:哪些岗位的员工可能离职后追讨社保?发生的概率多大?成本多少?然后再决定下一步策略。
4、分清 “社保” 与 “税务” 稽查重点
社保补缴往往针对个别员工、个别诉求;但税务稽查则是全面、连续性地检查企业所有税种。所以规范财务、合规报税才是当前重中之重。
请各位老板放心,理性看待政策,不必过度恐慌。有关企业运营的任何问题都可咨询盟叔。